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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有关标准规范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

 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2.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

 3.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

 1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4.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2-2010

 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5.制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8

 1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版

 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

 17.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8.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9.洁净度等级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ISO14644

 1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10.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20.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9429-2001



                       

第一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


第1.0.1条 为了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以下简称采暖通风)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采暖室内部分、通风与空气调节的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 采暖通风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制图基本规定


第2.0.1条 图目录、设计施工说明、设备及主要材料表等,如单独成图时,其编号应排在其它图纸之前,编排顺序为图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设备及主要材料表等。 
第2.0.2条 图样需用的文字说明,宜以附注的形式放在该张图纸的右侧,并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 
第2.0.3条 一张图纸内绘制几种图样时,图样应按平面图在下,剖面图在上,系统图或安装详图在右进行布置。如无剖面图时,可将系统图绘在平面图的上方。 
第2.0.4条 图样的命名应能表达出同样的内容。 
第2.0.5条 采暖通风平、剖面图,应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第2.0.6条 采暖通风系统图应以轴测投影法绘制,并宜用正等轴测或正面斜轴测投影法。当采用正面斜轴测投影法时,Y轴与水平线的夹角应选用45°或30°。 
第2.0.7条 采暖、通风、空调的设备、部件、零件宜编号列表表示。其型号、性能和规格应在表内填写齐全、清楚,图样中只注明其编号。 
第2.0.8条 设备及主要材料表、部件统计表、零件明细表、宜采用表4.0.8-a、b、c的格式。



第三章  采暖图样画法


第一节 标高与坡度 
第3.1.1条 需要限定高度的管道,应标注相对标高。 
第3.1.2条 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并应标在管段的始端或末端。 
第3.1.3条 散热器宜标注底标高,同一层、同标高的散热器只标右端的一组。 
第3.1.4条 坡度宜用单面箭头表示


第二节 管道转向、连接、交叉的表示法 
第3.2.1条 管道转向、连接
第3.2.2条 管道交叉 
第3.2.3条 管道在本图中断,转至其他图上时 
第3.2.4条 管道由其它图上引来时


第三节 管径标注法与系统编号 
第3.3.1条 管径尺寸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一、焊接钢管应用公称直径"DN"表示。 如: DN32,DN15 
二、无缝钢管应用外径和壁厚表示。 如:D114×5 D114代表外径; 5代表 壁厚。 
第3.3.2 条 管径尺寸标志的位置 
一、管径尺寸应注在变径处; 
二、水平管径的管径尺寸应注在管道的上方; 
三、斜管道的管径尺寸应注在管道的斜上方; 
四、竖管道的管径尺寸应注在管道的左侧; 
五、当管径尺寸无法按上述位置标注时,可另找适当位置标注,但应用引出线示意该尺寸与管段的关系。 
六、同一种管径的管道较多时,可不在图上标注管径尺寸,但应附注中说明。 
第3.3.3条 采暖产管的编号 
第3.3.4条 采暖入口的编号


第四节 平面图 
第3.4.1条 平面图中管道系统宜用单线绘制。 
第3.4.2条 平面图上本专业所需的建筑物轮廓应与建筑图一致。 
第3.4.3条 散热器宜。 
第3.4.4条 各种形式散热器的规格及数量,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一、柱式散热器应只注数量; 
二、圆翼形散热器应注根数、排数;如:3×2,其中3代表每排根数;2代表排数。 
三、光管散热器应注管径、长度、排数,如:D108×3000×4,其中D108代表管径(mm);3000代表管长(mm);4代表排数。 
四、串片式散热器应注长度、排数。如:1.0×3,其中1.0代表长度(m);3代表排数。 
第3.4.5条 平面图中散热器的供水(供气)管道、回水(凝结水)管道制。 
第3.4.6条 采暖入口的定位尺寸,应为管中心至所邻墙面或轴线的距离。


第五节 系统图 
第3.5.1条 采暖系统图宜用单线绘制。 
第3.5.2条 系统图宜采用与相对应的平面图相同的比例绘制。 
第3.5.3条 散热器宜,其规格、数量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一、柱式、圆翼形式散热器的数量,应注在散热器内。 
二、光管式、串片式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应注在散热器的上方。 
第3.5.4条 系统图中的重叠,密集处可断开引出绘制。相应的断开处宜用相同的小写拉丁字母注明。 



第四章  通风、空调图样画法


第一节 平、剖面及详图 
第4.1.1条 通风空调平面图,应按本层平顶以下俯视绘出,剖面图应在其平图上选择能反映该系统全貌的部位直立剖切。 
第4.1.2条 通风空调剖面图上选择能反映系统全貌的部位直立剖切。 
第4.1.3条 如因建筑物平面较大,建筑图采取分段绘制时,通风空调平面图也可分段绘制,但分段部位应与建筑图一致,并应绘制分段示意图。 
第4.1.4条 平、剖面图应绘出建筑轮廓线,标出定位轴线编号、房间名称,以及与通 风空调系统有关的门窗、梁、柱、平台等建筑构配件。 
第4.1.5条 平、剖面图绘上如需标注定位尺寸和标高时,平面图上应注出设备、管道中心与建筑定位轴线间的尺寸关系;剖面图上应标出设备、管道中心与建筑定位轴线间的尺寸关系;剖面图上应标出设备、管道中心(或管底)标高,必要时,还应注出距该层地面的尺寸。 
第4.1.6条 平、剖面图中各设备、部件等,宜标注编号。 
第4.1.7条 平、剖面图中的风管宜用双线绘制,风管法兰盘宜用单线绘制。 
第4.1.8条 多根风管在平、剖面图上重叠时,根据视图需要,可将上面(下面)或前面(后面)的风管用折断线断开,但断开处必须用文字注明。两根风筝相交叉时,可不断开绘制,其交叉部分的不可见轮廓线可不绘出。 
第4.1.9条 风管管径或断面尺寸宜标出在风筝上或风管法兰盘处延长的细实线上。圆形风管应以"?×××"表示,矩形风管应以"××××××"表示,前面字数应为该视图投影面的尺寸。 
第4.1.10条 通风、空调系统如需编号时,宜用系统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加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如:送风系统S-1、2、3等)。 
第4.1.11条 平、剖面图中的局部另绘详图时,被索引部分只须标出设备部件的定位尺寸,其细部尺寸应在详图中注明。 
第4.1.12条 设备安装图应平面图、剖面图、局部详图等组成,图中各细部尺寸应注清楚,设备、部件应注编号。


第二节 系统图 
第4.2.1 条 通风空调系统图中的风管,宜接比例以单线绘制。 
第4.2.2条 系统图应表示出设备、部件、管道及配件等完整的内容。 
第4.2.3条 系统图中的主要设备、部件均注出编号。 
第4.2.4条 系统图宜注明管径、标高、其标注方法应与平、剖面图相同。 
第4.2.5条 系统图中的管道,宜标注中心标高,如不标注中心标高时,应用文字说明。 
第4.2.6条 系统图中的土建标高线,除注明其标高外,还应加文字说明。 
第4.2.7条 系统图中的管线允许断开绘制,但断开的接头处必须用经虚线连接或用文字注明。 
第4.2.8条 系统图可分段绘制,但分段部位应与平、剖面图分段一致。


第三节 原理图 
第4.3.1条 通风空调原理图应表明整个系统的原理和流程,但可不按比例绘制。 
第4.3.2条 空调原理图应标出空调房间的设计参数、冷(热)源、空气处理、输送方式、控制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管道、设备、仪表、部件等。 
第4.3.3条 制冷原理图应绘出设备、仪表、部件和各种管道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4.3.4条 制冷原理图中的制冷设备(主机和辅机)及主要附件,宜以示意图出立面形状,并注明产品和代号,亦可列表编号说明,各种管道应标管径和介质流向。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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